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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八)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实施“扶困助学行动计划”,扩大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中农村困难学生规模,通过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和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施“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加大对职业学校的投入力度,市属及各县(市)要重点建设好1至2所骨干职业学校。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九)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利益。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当前,允许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和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可先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好施工企业内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编入工程定额,在建设工程总预决算中单独立支。建设、建管、国土、安监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认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其受伤害程度轻微、医疗终结、医疗费用较小且单位申请材料完整、伤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做到当天申请、当天认定;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工伤事实清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都愿意调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调解,确保农民工迅速、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十)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绍兴市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自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中非市区户籍的农民工,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保大病”的原则,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其住院的医疗保障,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农民工也可根据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一)巩固和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内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标准缴费,同待遇享受,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本地户籍的农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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