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协商,任何单位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劳动合同范本。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五)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不得违法设置限制农民工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努力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六)优化农民工就业服务。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并逐步向行政村延伸,2008年底前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功能完全、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每年举办面向农村的专场招聘会,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让更多接受培训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进城务工的外地农村劳动者按当地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在此基础上,对外省在绍务工农村劳动者由中央转移支付补贴经费再予以一定的补贴。继续实施“培训券”制度,减轻农民工培训经费负担。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