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昌县设储血点1个。
3.市区和各县(市)各设流动采血点1-3个,有条件的,可考虑设置固定采血点。
(二)管理体制
1.市中心血站在市卫生局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保障临床用血,指导医疗用血,并承担辖区内采供血点及储血点的血液检测、血液质量控制、血液调配,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
2.采供血点挂靠在当地献血管理机构或县(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人、财、物由当地投入并管理。采供血点承担辖区内血液采集、分离、储存、供应和指导临床用血,但不得进行血液检测;做好血液检测标本的采集和运送,并负责做好自身质量管理工作。
3.储血点挂靠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与医院输血科(血库)共享人员、设备资源。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对储血点的日常管理,市中心血站负责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开展业务技术指导。
4.中心血站、采供血点、储血点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人员编制根据业务情况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5.固定或流动采血点为采供血机构的派出机构,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县(市)提供,采供血机构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三、具体步骤
(一)实施血液检测集中
2006年12月10日起,全市试行血液集中检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设立采供血点
在原县(市)中心血库基础上设置县(市)采供血点,设置时由市中心血站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申报,经绍兴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设立储血点
新昌县设立储血点,储存来自市中心血站的合格血液,保障本县区域内的临床用血供应。设置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绍兴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四)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市中心血站、采供血点根据区域内无偿献血及采血工作需要,设置固定或流动采血点。设置后应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固定或流动采血点承担血液采集任务,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业务。
四、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采供血机构调整是一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做好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确保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采供血机构调整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机构设置调整后工作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