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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2.新昌县设储血点1个。
  3.市区和各县(市)各设流动采血点1-3个,有条件的,可考虑设置固定采血点。
  (二)管理体制
  1.市中心血站在市卫生局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保障临床用血,指导医疗用血,并承担辖区内采供血点及储血点的血液检测、血液质量控制、血液调配,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
  2.采供血点挂靠在当地献血管理机构或县(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人、财、物由当地投入并管理。采供血点承担辖区内血液采集、分离、储存、供应和指导临床用血,但不得进行血液检测;做好血液检测标本的采集和运送,并负责做好自身质量管理工作。
  3.储血点挂靠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与医院输血科(血库)共享人员、设备资源。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对储血点的日常管理,市中心血站负责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开展业务技术指导。
  4.中心血站、采供血点、储血点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人员编制根据业务情况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5.固定或流动采血点为采供血机构的派出机构,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县(市)提供,采供血机构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三、具体步骤
  (一)实施血液检测集中
  2006年12月10日起,全市试行血液集中检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设立采供血点
  在原县(市)中心血库基础上设置县(市)采供血点,设置时由市中心血站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申报,经绍兴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设立储血点
  新昌县设立储血点,储存来自市中心血站的合格血液,保障本县区域内的临床用血供应。设置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绍兴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四)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市中心血站、采供血点根据区域内无偿献血及采血工作需要,设置固定或流动采血点。设置后应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固定或流动采血点承担血液采集任务,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业务。
  四、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采供血机构调整是一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做好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确保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采供血机构调整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机构设置调整后工作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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