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成立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审查小组审批。
第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工程变更的报批由建设单位核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报审查小组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审查小组原则上应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无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审查小组。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方式: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由审查小组召集相关专家进行汇审。汇审结论作为工程变更批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