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工商、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
(四)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的指挥部宣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二)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责任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六)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