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业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
3.县级农业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监测体系。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二)预警
市及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