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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进入低保的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优先安排集中供养。
  (二十二)对未进入低保、年满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个人无固定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救助。
  (二十三)特困残疾人在低保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每人每月再补助100元。
  (二十四)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但一时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3个月未被推荐就业的,从第4个月起,每月给予150元救助,期限一年,期间就业或经二次推荐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发该项救助。
  失业残疾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每月给予200元补助,期限为一年,期间就业或经二次推荐就业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发该项补助。
  (二十五)城镇特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实施廉租住房配租予以解决,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农村特困残疾人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纳入残疾人“安居工程”,通过新建、改建、修缮加以解决。
  (二十六)特困残疾人家庭享受政府规定的日常生活用水、电、煤气价格优惠政策,有线电视基本频道收视费优惠50%。
  五、文化生活
  (二十七)在法定节假日、“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可免费进入公园、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市区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
  (二十八)公共通讯设施增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功能,并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九)电视台对播出的电视综合新闻节目,逐步增加中文字幕或手语解说。
  (三十)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盲文阅览室,并提供盲文读物或语音读物。
  六、环境保障
  (三十一)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加强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规划设计审批和检查验收环节;在工程审查立项及扩初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残联参加。
  (三十二)公共停车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最方便残疾人出入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车辆泊位,并设立明显的残疾人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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