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7年1 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残联审核,符合条件者可取得20000元以内的小额扶持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特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十六)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特困残疾人就业。逐步配备有条件的残疾人担任镇(街道)残联专职干事、社区专职委员,从事镇(街道)、社区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对于残疾人要求从事种养殖业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资金、场地、技术、信息、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对直接安置5名(含5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并被市、区残联确定为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按残疾人安置数月人均500元的额度下拨扶持资金。
三、教育培训
(十八)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教育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授教范围。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三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减免在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费、杂费。对列入帮困助学的高中段(含职高、中专、技校)残疾学生的每学期学杂费减免不低于1000元。
学校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对寄宿的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每年发给500元助学金和可抵冲杂费、代管费、住宿费的教育券;九年义务教育段内的残疾孤儿每年发给500元助学金,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学生每年发给300元助学金。
对残疾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一方户口在绍兴,其子女户口在外地的,允许其子女在绍兴借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借读费。
(十九)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和自学成才。对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人,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补助,大专每人每学年给予2000元补助。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凭毕业证书,分别给予2000元、4000元自学成才奖励。
(二十)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经残联同意,残疾人首次参加社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培训费给予全额报销。
四、扶贫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