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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

  (九)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为社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发基本康复器材,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康复员、残疾人、残疾人亲属进行康复知识培训。根据服务残疾人工作量, 给予社区康复员适当补贴。
  (十)特困残疾人或一户多残、一人多残者必需的普及型辅助器具,有计划地实施免费配发,特困残疾人在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购买免费配发范围之外的与其残疾类别相关的辅助器具,按成本价优惠40%,其他残疾人在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购买用品用具的,按成本价优惠20%。向盲人免费赠送普及型视路杖,向低视力患者免费赠送普及型助视器。
  二、劳动就业
  (十一)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逐步在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十二)各用人单位在职工招用、聘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残疾人。
  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三)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按照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各用人单位对合同到期的残疾职工,应优先续签合同。
  (十四)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优惠照顾政策,切实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福利企业改制的,应依法优先保障残疾职工的利益。
  对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福利企业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十五)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对经营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可以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月销售额不满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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