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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十)卫生监督。配合县级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对农村学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卫生检查。
  (十一)协助落实疾病防控措施。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配套政策
  (一)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减免城建配套等费用。城镇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的小区和原居民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用房面积一般应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继续执行《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2〕7号)和《绍兴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02〕98号)规定的经费投入政策。各县(市、区)财政对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一次性拨款3-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以后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安排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提高。乡镇政府也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经费投入。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3大类12项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财政应拨给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的规范化村卫生室可以享受有关的社区卫生服务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队伍建设。编制部门要根据每1500-2000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生和护士以及适当的公共卫生、医技人员的要求,适当增加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制定合作医疗和初保政策,要有利于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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