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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九)实行奖惩型生态补偿。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充实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建立严格的水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制,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对跨县(市、区)河流水体,功能区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控制区域,在确保水质稳定达标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相关经费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因上游排污超标造成下游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下游地区相应的生态补偿,补偿数额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污染程度核定解决,对于跨县(市、区)的补偿数额,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十)研究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充分发挥我市体制机制优势,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机制。在合理确定区域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在市域范围内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积极性。在不影响流域整体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上下游之间探索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转换机制。充分发挥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资源高效综合利用企业,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整合优化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各级生态办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生态补偿各项措施的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生态市建设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要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效应,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二)强化责任考核。改革和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并逐步增加其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将落实生态补偿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各类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实行生态补偿实施情况年度审计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工程进展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机制、思路和方法,为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技术、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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