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生态重点工程和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更加清晰地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市财政逐年以不低于一定的比例增加生态环境整治资金的投入,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生态补偿机制。
(四)加强政策扶持力度。通过规划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扶持、培育生态脆弱和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加强相对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投资环境的改善,支持这些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大力发展生态型、环保型产业,对源头、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乡镇实施税收减免,加强当地居民的社会福利保障,优先安排这些地区的公用事业。通过政策倾斜和实施差别待遇激发这些地区保护资源环境、发展生态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构筑异地发展平台。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异地开发试验区,以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配置为主线,从有关税收分成、排污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为异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推进全市范围内生产力合理布局,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下山脱贫生态移民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跨县域的扶贫方式。
(六)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各县(市、区)要根据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产业发展方向,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构建生态产业体系。要继续加大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淘汰取缔落后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先扶持生态产业,改善现有不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要继续加大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七)推进水资源使用补偿。严格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加快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本级修改完善《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增加水库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由原来按供水量每吨0.015元提高到按每吨0.03元提取,以后逐年增加。各县(市)也要建立水资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重要水源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和奖励。
(八)强化其他资源使用补偿。增加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提高污水处理收费,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环境污染的有效防治。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排污费的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合理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治理备用金的征收标准不低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本;加强采砂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