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生态绍兴、和谐绍兴”战略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绍兴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4〕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经济激励、兼具融资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间协调和平衡发展,公平分配环境与经济利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和生态补偿原理,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坚持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原则。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坚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原则。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扎实稳妥地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四)坚持多方并举,合力推进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三、主要举措
(一)整合统筹财政补助资金。统筹整合现有市级财政用于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适度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环保补助资金、生态移民补助资金、矿山治理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范围。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并结合生态补偿的理念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对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重大项目实施必要的倾斜政策。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县两级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投向,充分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和对相对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倾斜和扶持,进一步明确用于生态补偿的项目和标准,重点扶持相对欠发达地区的生态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百村示范千村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污染治理”、“兴林富民工程”、“绿色生态示范村建设”、“下山脱贫”、“百万农民饮用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