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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

  (三)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依法查处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竣工,经国土部门复核验收后的实际土地面积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经依法查处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同意,给予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有关规费。
  原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依法补办审批手续时,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出让时的地价缴纳;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按国土资发〔2001〕255号《土地分类》二级类)按规划验收时相应的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如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按原批准时的地价补缴有偿使用费,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原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等收取划拨土地取得费。
  (二)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不予补办,并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予以查处。
  四、采取措施,加强规划许可的实施管理
  (一)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实施建设和使用,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  为。
  (二)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规划管理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三)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对允许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应对照原批准用途及规划指标情况,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当事人应依法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规费。
  五、依法规范,加强对国有存量土地上建设的管理
  (一)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扩、翻、改建的项目,须经规划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的,应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规费后,规划、建管等部门才能核发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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