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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6〕23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和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督,严格规划、用地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各类项目。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三)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和土地复核验收结果通知单等文件后, 相关部门才能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依法处理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违规行为
  (一)建设项目竣工复核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也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但该超出幅度在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同意,按原出让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超出幅度在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以外,但基本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并同意补办后,对其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规划验收时的市场楼面地价(低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按原合同楼面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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