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绍政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0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1028亿,建筑业增加值227亿,上交税金42.3亿,建筑业所创造的增加值相当于全市GDP的16%,建筑业实缴地税12.3亿,占全市地税总额的19.15%,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打响绍兴建筑业的品牌,争取“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增速高于全市GDP同期增幅,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总量的25%以上,建筑业所创造的GDP相当于全市GDP的15%以上,对绍兴市地方税收的贡献率保持在20%左右,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始终走在全国地市前列,基本实现“建筑强市”目标,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建筑产业的总部化程度。市政府安排若干地块用于建造建筑企业总部办公基地,对入驻总部基地的市内外企业,在供地方式上可设定条件、挂牌出让,从而提高建筑产业的总部化程度,为绍兴经济发展服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被命名为“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建企航母”的市属建筑企业,按绍政发〔2002〕71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上述企业负责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新入驻总部基地的外地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的意见》(绍政发〔2006〕5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打响“绍兴建筑”品牌。为进一步提升绍兴建筑业在全国的知名度,市建管局要做好“绍兴建筑”品牌的推广宣传,市政府将每年适当安排相应资金补助建筑企业,围绕绍兴作为建筑业特级企业的密集地、工程“鲁班奖”的密集地、科技创新成果的密集地、各类建筑人才的密集地等方面内容,在全国新闻媒体进行“绍兴建筑”的品牌宣传,使“绍兴建筑”品牌打响全国,远扬海外。
四、鼓励企业创优夺杯。为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凡市属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包创“鲁班奖”、“国优工程”奖的项目,奖励项目负责人20万元。独立承包创省级优质工程的企业,奖励项目负责人10万元。独立设计创国家级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设计组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国家级工法的,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奖、QC成果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上述奖金由市长奖励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