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五条的规定,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由市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
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法制办依法处理。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法制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但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经市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先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或者申请人不同意撤回申请的,由市法制办依法处理,报请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