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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二)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四)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五)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六)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七)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八)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
  (九)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一)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二)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热水、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
  (十三)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核内容: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对节能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节能评估审核部门对节能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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