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核工作,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管局根据我市实际,制订了《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管局 2007年3月23日)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50万千瓦时(新增变压器500kva)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50万千瓦时(新增变压器500kva)以下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合理用能情况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项目节能评估应委托有法定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或有资质的其他审核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四条 市经贸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管局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领域工作。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