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89年推行遗体火化以来,殡葬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至2000年全境已实行遗体火化制度,火化区域火化率始终保持100%;同时,“三沿五区”的裸露坟墓和乱葬乱埋问题得到积极治理,以生态墓地和骨灰寄存室为主体的生态化葬法进一步推行,坟墓总治理率和生态葬法覆盖率均达到了生态市建设要求,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环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日常监管有所松懈、殡葬执法力度不足、乱葬乱埋现象有所抬头、“三沿五区”坟墓治理不够到位、生态化葬法的推行力度有待加强和基层政府、组织在抓殡葬管理工作上决心不够大、措施不够硬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动摇殡葬改革的成果。为规范全市殡葬管理秩序,促进生态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有机结合的殡葬管理体制
1.建立健全殡葬执法机构。为理顺殡葬管理体制,确保殡葬监管执法的公开、公正、透明,市和各县(市、区)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执法”的原则,将现有的殡葬监管执法机构与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彻底分开,要根据当地殡葬管理实际需要,健全和规范殡葬监管
执法机构,选好配强监管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所需人员编制可从现有的殡葬管理机构或有关殡葬机构中调剂解决。
2.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网络。进一步健全政府牵头、民政主管、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殡葬事务的日常监管职责,强化长效管理。各地要将殡葬管理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基层,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组织的日常监管职责,乡镇(街道)要设1-2名殡葬专管员,村设殡葬协管员,努力形成一个以骨灰管理为抓手,组织健全、责任落实、信息畅通、管理规范、执法严明的殡葬管理网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项殡葬管理工作
1.全面推进生态化葬法改革。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文件精神,按“所在村(镇)人口总数的6‰死亡率,每亩300穴及20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一次性规划建设生态墓地,条件不具备的可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各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原公益性墓地要加快改造进度,绿化面积要求达到墓地面积的60%以上,使其符合生态墓地的要求。同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化葬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03〕111号)文件要求, 2004年12月31日以后在公益性墓地中违规建设的传统墓穴必须予以平毁。到2007年底,全市实行生态化葬法的行政村覆盖率必须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