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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市节水办应加强对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帮助和指导其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理不善或设备陈旧造成浪费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条 市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型工艺、设备,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节水办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由公共供水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需要增加供水量的用户,须经市节水办核准,取得供水许可后,方可办理接水扩径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列入用水计划,超过核准用水量的,按超计划用水处理。

  增容费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建委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市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节水办要加强对用水定额的管理,根据用水定额和市区水资源情况及供水能力,定期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指标,并进行严格考核。

  地表水自建设施取用定额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费。

  超计划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一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两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20%以上、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计费;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五倍计费。

  地表水自建设施取水超计划用水的,依法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节水办代收。

  第十四条 增容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收取。其中增容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上交财政,纳入城市共建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款专用。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市节水办就做好市区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节水办填报节约用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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