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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3日)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供水企业、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市区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同时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对冷却、洗涤等用水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用水大户应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必须及时整改。

  第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七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基建等临时用水,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

  第八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加强各自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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