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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工作的通知
(宜政办秘[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招标采购交易成本,体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安庆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66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加强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标采购人报送信息公告时,应同时将资格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发布公告。
  二、招标采购人应依据信息公告和评审标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出现以下不合理限制条件:
  (一)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招标的;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合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的;
  (三)标段划分不合理的;
  (四)工程肢解发包的;
  (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垫付工程款等要求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条款。
  三、报名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由交易中心安排人员和招标采购人共同验收报名及预审资料。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在九个以上时,招标采购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择优的原则,进行资格预审。
  四、根据报名申请人提供的报名及预审资料,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时间、场地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时,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五、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采购人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不超过三分之一,且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余评审委员由招标采购人在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安庆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需要回避的,则重新抽取,直至合格为止。
  六、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对申请人报名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及信用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分,招标采购人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分到低分选定不少于7家申请人;也可以在通过审查后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不少于7家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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