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增强工业经济发展活力
9、设立 “工业振兴专项资金”。 从 2007 年起,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 主要用于对市区实现翻番计划的骨干企业、完成倍增计划的开发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和对重点工业投入项目的补助等。 专项资金实行本级财政预算和总量控制管理, 各县 (市)根据财政状况比照执行。
10、鼓励骨干企业翻番发展。 对列入骨干企业翻番计划的企业, 如期实现销售收入和上交税收翻番计划的, 按照当年上交地方税收比 2004 年基数超出部分的 10%比例, 奖励企业经营层;对提前一年完成翻番计划的, 按上交地方税收超出部分的 20%比例, 奖励企业经营层。 对仅实现上交税收一项翻番的, 给予减半奖励。 奖金分配比例企业法人代表原则上不低于50%。
11、鼓励规模企业加快发展。 对未被列入翻番计划、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 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 30%以上的企业, 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利税 50万元以上的企业, 经同级统计部门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
12、鼓励投资兴办工业企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符合安庆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 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助20万元;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补助项目前期费用 10 万元。 市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 3 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 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 可采取 “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的办法, 给予政策支持。 对所有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参照庆发 [2005] 20 号文件和宜政发 [2004] 27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3、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进步。 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 (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 万元),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 与国家级科研: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 (技术和设备投入在 1000 万元以上), 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 通过确认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 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5 万元。
14、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创建品牌。 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企业, 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企业, 奖励 50 万元;新获得 “中国名牌” 或“中国驰名商标” 的企业, 奖励 20 万元;新获得 “国家免检产品” 的企业, 奖励 10 万元;以上各项奖励经费奖励给法定代表人35%, 奖励给领衔组织技术、管理攻关人员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