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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2日)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3)84号)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缓解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停车难的矛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惠州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实施方案》(惠府办[20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加强惠州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的范围及对象
  凡在市区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道路建设用地及内街设置和使用临时占道停车点(位)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本通告的管理范围和对象,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管理的组织与机构
  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负责,会同市规划建设、公安交警、财政、物价、城管及惠城区人民政府,成立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联审小组,加强对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分为两种类型四种形式:
  (一)收费类
  1、咪表(即电子泊车)收费管理。在市区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河南岸等片区主要路段设置电子泊车位(首期划定约1000个车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家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公司,由中标公司按《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3〕15号)的规定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2、人工收费管理。在市区道路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路段(主要是内街小巷和部分人行道),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通过招投标选定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公司,对摩托车和自行车(部分地段为小汽车)实行人工收费管理。
  3、发证收费管理。在市区道路临街未规划有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门前及周边道路,经审批定点划线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专供使用单位及其顾客、办事人员的车辆临时停放,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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