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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2日)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3]15号 2003年3月5日)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12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惠州市区城市道路电子泊车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区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缓解市区临时泊车难的矛盾,规范车辆临时泊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泊车,是指利用市区城市道路资源设置的电子咪表收费设备和泊车场地(以下简称电子泊车设施),为车辆提供临时泊放服务,并向泊车者收取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在惠州市区范围内设置和使用电子泊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警、财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电子泊车设施,应当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统筹安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区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电子泊车设施实行有偿经营使用。经营单位负责电子泊车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向市财政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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