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1、时间分类
(1)电子泊车收费泊车8:00时至20:00时按每15分钟计收,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费;20:00时至次日8:00时按次数计收。
(2)人工收费停车场(点)停车按车位计时或计次收费。
2、车辆分类
(1)小汽车按一个车位计收,大型汽车按实际占用车位计收。
(2)摩托车、自行车均按次数计收。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场设施使用费或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
五、任务划分
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实行联审制度,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负责,市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交警支队、城管办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与。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专项规划、布点设置和实施,受理经营、使用单位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申请,组织联审讨论,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检查监督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
(二)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市区道路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核、指导,监督临时占道停车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核拨有关停车场(点)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
(四)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停车设施使用费和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监督、检查其收费情况。
(五)市交警支队负责协助做好市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划线设置及现场管理工作,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处理道路停车发生的各种交通违章行为和管理纠纷。
(六)市城管办负责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关系,对临时占道停车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行为进行协调处理。
六、处罚规定
(一)擅自占用市区道路设置车辆停放(保管)场(点)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惠府[1997]31号文)规定处理。
(二)不在规定的地点位置停放而在市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车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采取加锁固定等有效措施,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予以处罚;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市交警部门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