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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实施方案[失效]

  (三)发证收费停车场(点)的管理
  1、由各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申请的路段、性质、占道面积、时限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组织联审,通过后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划定停车场(点)和车位。
  2、经批准划定的停车场(点)和车位,只供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单位及其顾客、办事人员等车辆临时停放,各使用单位不得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停车服务。
  (四)免费停车管理
  1、由使用单位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审通过后,市公用事业局与使用单位现场划定临时停车位,双方签订责任书。使用单位负责配套设施建设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2、免费停车位只供临路(街)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前往办事人员车辆临时停放,各使用单位不得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停车服务。
  四、收费办法及标准
  (一)市区临时占道设置停车场(点)的停车位属政府道路交通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经营单位可按适当高于固定停车场设施的收费标准计时计位计次收取停车场设施使用费或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不含车辆保管费)。
  1、电子泊车收费泊车场(点)实行计时计位和计次收费。投资经营单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通过出售泊车IC卡向车辆泊放者收费。投资经营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年限内,应依法纳税和按规定向市财政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人工收费停车场(点)实行按车位计时或计次收费。经营单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车辆停放者现场收取,统一使用经营性收费票据。
  经营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年限内依法纳税,按月向市财政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3、发证收费停车场(点)由使用单位按核定车位数每季初向市财政上缴当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按惠价[1997]53号文执行)。
  (二)财政所收上述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途为:
  1、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建设;
  2、未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设施维护;
  3、与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公共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点)的有关开支;
  4、市区道路、排水和交通设施建设、维修。
  上述项目的开支,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项目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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