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惠城区临时占道泊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2日)废止惠州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实施方案
(惠府办[2003]5号)
为加强对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的规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有效缓解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矛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组织,集中管理。
(二)以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前提,最大限度满足各种车辆临时停放的需要,有效缓解市区道路车辆临时停放难的问题。
(三)实行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原则,政府向经营者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经营者按计时计位计次的收费办法向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设施使用费或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凡在市区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道路建设用地及内街小巷等均属市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设置范围。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发展规划要求,先行制定《惠州市区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方案》,征求规划建设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的意见,经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联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警、财政、物价、城管、国土、房产、工商、园林、环卫、交通、公路等职能管理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方案。
(三)市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设置管理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进行:
1、市区文明一条路(街)及交通严管一条路等路段主干道,原则上不宜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只能根据实际需要,在人行道设置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停放点,或在支路和相邻内街设置小汽车临时停放点。
2、市区道路沿街已按规划要求建有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楼、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其门前不再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已改变地下停车场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