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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报送2006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报送2006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通知
(牧法规字[200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局,各地(州)、市、县(市)畜牧局,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自治区草原监理站: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畜牧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我厅决定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
  二、各级畜牧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各级草原监理、动物防疫监督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送本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各地、州畜牧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畜牧厅法规处。
  三、各地(州)、县(市)畜牧局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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