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畜牧行政执法行为
12.畜牧部门要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畜牧部门的各项执法职能,为我区畜牧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建立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重点、分步骤对所有执法人员开展畜牧业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实现执法培训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完善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4.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要配合人大做好畜牧业法律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积极应诉,依法举证、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要积极配合和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15.完善畜牧系统内部层级监督。
--加强对下级畜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符合畜牧部门实际,内容合法、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准确。不得创设限制农牧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广泛论证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和修改、废止、清理制度。凡未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凡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畜牧部门备案。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超越职权、抵触法律法规等问题,要责令及时纠正,以维护畜牧业法制的统一。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议,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案卷公开审查制度等。上级畜牧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畜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地方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畜牧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畜牧执法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