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纲要》规定的原则,把维护广大农牧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作为畜牧工作的出发点;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4.根据《纲要》规定的要求,各级畜牧行政主部门在依法行政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合法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目标
畜牧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畜牧业工作中的各种矛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畜牧业法律、法规、规章基本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比较畅通,农牧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