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下达2006年自治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牧医字[2006]2号)
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了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力度,保证兽药产品的质量,维护兽药市场秩序,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6]1号),现将2006年自治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合我区兽药生产和销售实际情况,请你所制订“自治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计划在全区共抽检兽药产品1000批次,各地、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完成抽样任务。
三、重点抽检范围:
(一)取得《兽药GMP证书》企业的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30%以上。
(二)在我区销售的,列入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GMP改造企业名单》企业的产品。
(三)列入2005年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详见农业部农办医[2005]4号、18号、38号和49号文件)。
(四)2005年度抽检结果显示其含量低于80%的不合格产品(详见农业部农办医[2005]4号、18号、38号和49号文件)。
(五)对临床用量大、使用范围广、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列为本年度重点抽检品种(药品名称详见附件),重点抽检品种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30%以上。
(六)水产、蚕、蜜蜂用兽药产品的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5%以上。
四、抽检工作原则:
(一)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应在每个季度初组织抽样,集中时间检验,每个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检结果上报农业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水产、蜜蜂用兽药需标注),同时抄报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处。7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抽检结果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三)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的外埠产品,在实施检测前,向产品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农业部核实该产品的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信息。必要时也可向生产企业核实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