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牧医字[200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局,各地(州、市)畜牧局:
我国全面实行兽药GMP管理制度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了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个别地区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同和不够,在执行上不一致或存在偏差。为此,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
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医[2006]20号),进一步明确了已通过兽药GMP验收企业生产产品的流通时限。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和《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规定,各地州组织了兽药市场的清理工作。近日农业部内部明电《关于开展金刚烷胺类抗病毒药物清查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6]第61号)通报,在山西省发现上海湘大新杨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金刚烷胺可溶性粉仍在销售使用,产品批准文号为“沪兽药字(2000)X005329”,生产批号“20051202”,商品名“速克感”。经查,该产品目前已销售到安徽、辽宁、山东、江苏、河北等5省。2006年6月8日,农业部发布了第665号公告,公布了第二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2)》,各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下载,并组织本辖区兽药市场的清理工作。为防止禁用兽药流入我区,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禁用兽药的各项规定,不定期地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兽药流通市场全面清查,彻底杜绝禁用兽药在本辖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对违反规定,非法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要严肃查处。
二、农业部“零点行动计划”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证书企业或车间生产的兽药产品。但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无法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已经通过GMP验收,就以产品包装袋印制“已通过兽药GMP企业”字样作为产品能否继续流通的依据,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机取巧者、造假者会无所顾及地钻空子造假药,给兽药市场的正常流通带来隐患。兽药生产企业是否通过了GMP验收,是否是GMP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以农业部的公告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