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督导组反馈意见促进全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通知
(内卫纪字[2007]278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五督导组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率领下,于5月28日至6月1日对我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督导,并就探索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进行了调研。督导组在充分肯定我区卫生系统治贿工作成果的同时,指出了工作中需要继续加强和重点做好的工作,并对我区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五督导组对我区治贿工作的督导反馈意见,卫生厅党组召开专项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区卫生系统治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随着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针对不同的思想认识加强教育引导,重点解决法不责众、观望担心、互相攀比等思想状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单位 “一把手”要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主动接受监督,首先在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方面为群众做出典范。
二、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回头看”和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坚持治理商业贿赂五个重点统筹兼顾,在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的教育和自查自纠的同时,不放松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在内的其他卫生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在采购活动的审批程序、监督机制的完善、关键岗位的轮岗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收受贿赂行为。要加强对医用耗材和试剂采购及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逐步纳入集中统一招标采购。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坚持政务公开、院务公开、集体决策,防范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行政审批和执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各级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对辖区内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评估,对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单位、部门,要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妥善处理好专项治理工作与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稳定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严格把握治理商业贿赂的范围,做到既不走过场,也不扩大内容。同时,要注意避免以保持医疗卫生工作秩序为借口,以保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为借口,消极对待专项治理工作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