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乡镇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身验收的通知
(牧医字[2006]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局、财政局、各地、州、市畜牧局、财政局:
为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确保乡镇站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请各地、州近期组织开展乡镇站建设项目自身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
2006年由自治区畜牧厅、财政厅下达投资计划的所有乡镇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在本次检查验收范围之内。
二、检查验收方式和步骤
检查验收工作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项目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11月30日前各地、州、县(市)畜牧局、财政局对承建的乡镇站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畜牧厅、财政厅将于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和相关内容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地、州、县(市)畜牧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组织工程、专业技术和财务等方面的人员对承建的乡镇站建设项目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尽快整改。
(二)请于11月30日前将乡镇站建设项目地、州、市级总结报告(提纲详见附件)报送我厅兽医处(电子信箱:xjxmtshouyichu @sohu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