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2007年自治区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安排的通知
(牧医字[2007]4号)
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了继续加强对我区兽药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力度,保证兽药产品的质量,维护兽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07年自治区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安排,请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结合兽药生产、经销和使用环节的实际情况,制订“自治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认真实施本计划。
二、今年计划在全区共安排抽检兽药产品1000批次,请你所据此抽检计划合理安排全区各地的抽检任务,依靠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属地管理职能,充分调动属地管理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完成抽样任务。
三、重点抽检范围:
(一) 取得《兽药GMP证书》企业的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30%以上。
(二) 列入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GMP改造企业名单》企业的产品。
(三) 列入2006年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详见农业部农办医[2006]号文件)。
(四) 2006年度抽检结果显示其含量低于80%的不合格产品(名单详见农业部农办医[2006]号文件)。
(五)对临床用量大、使用范围广、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列为本年度重点抽检品种(名单详见附件1),重点抽检品种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30%以上。
(六)水产、蚕、蜜蜂用兽药产品的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5%以上。
四、抽检工作原则:
(一)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自治区地域辽阔,抽样时注意覆盖面。
(三)应在每个季度初组织抽样,集中时间安排检验,每个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检结果上报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
(四)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的外埠产品,在实施检测前,要注意向产品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农业部核实该产品的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信息。必要时也可向生产企业核实相关信息。
(五)必要时,可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药监察所索要兽药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