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日)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7]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和监控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相衔接,与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符合市(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国务院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全省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四)分级负责原则。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客观公正原则。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