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林地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林权发证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本村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组成的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工作小组;
(二)拟订集体林地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农村集体林地承包方案;
(四)农村集体林地承包方案(包括农村集体林地承包面积、地点、价格、期限、付款方式等)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示;
(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六)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
(二)承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四至范围、地点名称、面积和地形图勾绘范围;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农村集体林地的价格、用途,承包费的付款方式;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已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书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第十八条 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权益,可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十九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集体林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林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