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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强迫或者阻碍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不得改变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村集体林地用途;
  (四)承包方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林业经营能力。
  第八条 发包农村集体林地应以荒山、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疏林地为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林地原则上不能对外发包:
  (一)东江、西枝江干流两旁及水库周边林地;
  (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林地;
  (三)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农村集体林地;
  (四)已依法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
  第九条 农村集体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第十条 发包的农村集体林地必须权属明确、四至清楚,并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林地不得发包。
  第十一条 承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发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承包费由发包方或双方按林地的下列分类价格确定,并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类立地:坡度为20度以下,土壤肥力较好,交通方便,每亩价格不低于40元;
  二类立地:坡度为20度~30度,土壤肥力中等,位置较偏,交通条件一般,每亩价格不低于30元;
  三类立地:土壤肥力较差,坡度大于30度,交通条件不够方便,位置偏僻的林地,每亩价格不低于20元;
  林地承包费以三年为一个递增调整期,递增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按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农村集体林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不进行经营的,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十三条 发包方可采用逐年收取或分期收取方式向承包方收取农村集体林地承包费,属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承包费,一次收取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年。具体的收取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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