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认真实施自治区县级动物检疫监督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
(牧医字〔200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各项目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2006年县级动物检疫监督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函[2006]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819号),国家下达我区县级动物检疫监督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2717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县级动物检疫监督设施设备购置的资金为2433万元,用于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用房改扩建的基建投资为284万元。各地、县地方配套407万元用于业务用房改扩建。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我区县级动物检疫监督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现就实施此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项目前,各实施项目县畜牧兽医局与兽医局签订“自治区县级动物检疫监督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各地要加强动物检疫监督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等工作,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书条款。
二、国家批复的71个县级动物检疫监督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分布在我区13个地(州、市)。除巴里坤县、乌什县、柯坪县、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等19个县地方配套资金为5万元以外,其余52个县地方配套资金均为6万元。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当加大地方配套数额,但不得低于规定的地方配套资金数,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三、地(州、市)在兽医体制改革中已将原有的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分设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畜牧兽医站的县(市),县级动物检疫监督设施建设项目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尚未分设机构的县(市),此项目可暂时在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实施。一旦机构分设,投资该项目的所有资产划入分设后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中。
四、各项目县必须将项目的实施方案、各类文件和合同协议书等及时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