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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下发“畜牧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牧民定居力度,提高牧民收入水平
  6、全面提高牧民定居水平。把牧民定居作为改造提升传统畜牧业的关键环节来抓,按照定得下、稳的住、能致富的要求,推动牧民由游牧向定居、由半定居向完全定居转变,每年定居3万户牧民,力争“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牧民定居任务。要遵循“定居先定畜,定畜先定草,定草先定地,定地先定水”的原则,把加强牧区水、电、路、住房、棚圈、草料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突破口,按照“三通四有五配套”的要求,采取异地搬迁和农区、城镇、城郊穿插安置等形式,将牧民定居点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结合起来,与推进农村城镇化结合起来,与建设现代农业结合起来,形成牧民定居新格局。加快发展牧区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改善牧区教育、卫生、文化、技术服务等设施条件,建立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要积极引导牧民实行牧农结合,大力种草种料,推动畜牧业生产由四季游牧转变为冷季舍饲、暖季放牧。通过典型引路、政策扶持,鼓励牧民转变传统就业观念,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开辟就业增收途径。自治区选择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伊犁州直察布查尔县、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巴州和静县和昌吉州昌吉市为牧民定居示范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挖掘典型经验,及时推广指导全疆的工作。
  四、全力推动牧民转移工程,为牧民从事二三产业、农牧结合创造条件
  7、实施牧民转移工程。把实施牧民转移工程与牧民定居工程结合起来,与大规模开展牧民技能培训结合起来,与拓展牧民转移就业渠道结合起来,确保牧民转移工作有序展开。积极工作,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确保牧区每年10万到15万牧民转移到农区和城镇务工的措施落到实处。突出抓好南疆三地州农民和牧区牧民的转移就业培训,通过大规模培训,促进农牧民实现大转移,开辟新的就业增收门路。各地畜牧部门要帮助牧民安排好牧业生产,积极为牧民到农区育肥大户、饲养场和农区务工牵线搭桥,鼓励牧民大力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手工业、餐饮业、牧区民俗旅游业、运输业、文化事业等二三产业。要在组织、引导、管理、宣传等方面多做工作,建立牧民转移服务网络,及时向广大农牧民发布和反馈劳动用工信息,并争取在用地、用水、用电、贷款、登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通过二、三产业拉动、项目吸纳、内部消化等途径,力争“十一五”牧民非牧业收入在牧民收入中的比重占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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