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畜牧厅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牧办字[2007]6号)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畜牧厅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组织车勤人员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畜牧厅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畜牧厅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为适应自治区畜牧业发展的要求,我厅机关加快了车辆更新,工作条件有了显著的改善,有力促进了厅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了机关工作的效率。根据自治区关于创建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不断提高厅机关车辆的服务水平和效率,减少各种非正常性开支,特制定畜牧厅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一、车辆使用
厅机关权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由厅办公室小车班统一管理,实行“相对固定、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单车核算”管理办法。
(一)实行派车单制度。
1.厅领导用车
厅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厅领导不用车时,小车班可以统一调动使用;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工作用车按规定予以保证。
2.机关处(室)用车
机关处(室)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正常使用时由处(室)领导签发派车单,小车班负责安排车辆。如遇重要接待任务和会议时,小车班按照厅接待方案,根据需要统一调配各处室车辆。各处室要积极配合。核定车辆月基本用油量。市区用车;丰田4500型车每月核定用油量150公斤;六缸越野车120公斤;六缸轿车、四缸轿车80公斤。车辆出差,按公里数核定实际用油量。
3.执行出差任务
离开乌鲁木齐100公里以远即为长途工作用车。处(室)领导需要执行长途出差任务时,由厅领导批示同意后,小车班承担长途出差任务;其他干部执行长途出差任务,分管厅领导批示同意后,小车班承担长途出差任务。
4.机关干部非工作用车
机关干部职工因伤、病、丧、接送亲属火车、飞机事项,在市内给予适当照顾用车。其它因私用车实行有偿服务,按厅规定标准收费,行程在150公里以内按天计算,越野车对内150元/天,轿车对内100元/天。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按实际行车公里计算,越野车对内1.5元/公里,对外2.5元/公里;轿车对内0.8元/公斤,对外1.6元/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