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出差等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牧办字[2007]17号)
畜牧科学院,兽医局,厅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厅系统出差等事项的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行政工作的制度,促进和谐机关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出差等事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进一步加强出差等事项管理的办法
为推进和谐机关建设,建立和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出差等事项的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认真执行《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等有关规定
1.严格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新财行[2005]48号)和《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05]20号)文件规定核报区内、区外出差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2.认真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该说明任务内容、地点及所需天数,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出行。出差过程中变更任务、地点,延长出差时间须征得厅主要领导的批准同意,否则不予报销相应的差旅费。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级领导、厅机关处室主要领导和厅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出差,必须向厅主要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出差。
3.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厅领导及随同厅领导出差的工作人员可乘坐往返飞机;因任务紧急,经厅主要领导批准,正处级领导干部可乘坐往返飞机,副处级领导干部和正、副处级调研员可乘坐单程飞机;科级以下干部因特别紧急的任务,经办公室主任核实,报厅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单程飞机。未经批准超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4.机关小车班及处室车辆驾驶员的误餐补助天数分别由小车班和所在处室予以确认,经小车班、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按财务管理规定核报。市内及短途出车延误正常用餐的,可按规定发放误餐补助费,已安排就餐的不予发放误餐补助费。
二、严格公务接待宴请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