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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由民政局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局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为民政局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免缴有关《医疗保险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等各种帐册工本、手续费用。
  第十四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自财政资金到位,同时个人缴费后次月起可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人员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民政、卫生部门规定的有关医疗救助政策。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账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个人账户按年15元设立,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购药及住院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风险基金按总基金的5%设立,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
  第十七条 享受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住院费起付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分别为150元、300元、400元,在不同的医疗机构就医可按以下比例给予核销,全年累计核销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一)在定点的社区医疗机构住院其住院费起付标准为150元,按以下比例给予核销:
  1、 住院费151元-2000元,按30%核销;
  2、 住院费2001元-4000元,按40%核销;
  3、 住院费4001元以上的,按50%核销。
  (二)在定点的二、三级医院住院其住院费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下列比例给予核销:
  1、 住院费301元-2000元,按30%核销;
  2、 住院费2001元-4000元,按40%核销;
  3、 住院费4001元以上的,按50%核销。
  (三)对外转诊在异地县级以上国家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住院费起付标准为400元,按下列比例给予核销:
  1、 住院费401元-2000元,按25%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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