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全区畜牧系统2007年度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牧法规[200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新疆畜牧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牧法规字[2006]5号),推进畜牧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树立畜牧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畜牧厅研究决定,由厅政策法规处及自治区有关厅属执法单位联合组成畜牧行业综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除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重点抽查外,其它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自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从2007年6月中旬至6月底结束,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本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新疆畜牧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牧法规字[2006]5号)的情况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指标分解情况、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合格情况等。
(三)行政执法队伍和层级监督队伍的法律素质状况、队伍建设情况。
(四)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
(五)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六)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和考试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调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案卷。
(二)组织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专业法律知识测试。每个行政执法单位各抽5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测试。测试内容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
草原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治区奶业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为主。参加测试的人员由评议考核人员在全部行政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以其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件或其他能证明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作为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