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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编制嘎查村卫生室建设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编制嘎查村卫生室建设规划的通知
(内卫发[2007]43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嘎查村卫生室房舍条件差、基本诊疗设备短缺,服务能力低,难以满足农牧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实际,急需进一步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为此,要做好嘎查村卫生室建设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嘎查村卫生室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有机结合,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原则上每一个行政嘎查村建设一个村卫生室(所),人口较少和农牧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2~3个行政嘎查村建设一个,卫生院所在地不设卫生室。

  2.整合资源,配套建设。要根据卫生室服务人口和服务需求,选择适宜的建设规模和模式。在修建房屋的同时,配备和培训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嘎查村卫生室的整体功能。

  3.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明确整体规划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分类、分步骤进行建设。

  二、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

  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的配置。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建设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建设方案。以达到建设标准的卫生室不列入建设规划。

  三、其他事宜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要认真研究,组织人员实地察看现状,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规划。要认真填报嘎查村卫生室的《建设规划表》,盟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及时上报。对不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列入自治区建设规划。数据采用Excel文件格式,将磁盘附规划说明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0471-6944460

  电子邮件:YGZ6293396@SOHU.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规划表(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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