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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省财政厅将本级承担及中央财政补助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划拨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并将资金分配情况逐级抄送到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金代发账户”,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名单,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入账明细单反馈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持储蓄存折(或信用卡)、本人身份证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营业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要按规定时间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省人口计生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每年年终,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决算。并详细说明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足额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对奖励扶助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营业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的,计生部门配合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送达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第十七条 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在乡镇无储蓄网点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方式,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安全送达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第十八条 经省上批准,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和扩大奖励扶助范围的市、县所需资金由其本级财政负担。并由各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奖励扶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奖励扶助制度规定条件对象的奖励扶助,不得用于其它任何方面。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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