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运行程序,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推进奖励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为帮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夫妇;在年满60周岁以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设立,用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国库直付、委托发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直补到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在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下设立“奖励扶助金代发帐户”。
第二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查、确认、登记工作。每年3月底前,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各县(市、区)下一年度奖励扶助人数和资金需求情况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向省财政厅提供全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全省分县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人数,测算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额度,并将省级承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预算成立在省人口计生委。
第八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相关信息,为每位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情况逐级下达到县级分支机构,县级分支机构与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核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核对无误后,委托代理发放县级分支机构为每位奖励扶助对象办理奖励扶助金发放存折(或信用卡),并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将存折(或信用卡)送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