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本行业的发展需求,提出技能人才需求和岗位技能要求;
2、对申报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及专业提出评估意见;
3、指导校企双方制定合作培养方案,对培养方案提出评估意见;
4、指导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配合做好课程调整改革和“双师型”教师培养等工作。
(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的指导管理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指导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提供职业标准、公共实训和就业服务,做好对有技能提升需求的在职职工参加校企合作技能培训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管工作。
教育部门应指导推动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推进校企合作的课程和教学改革,加快“双师型”教师培养,做好“一年制”和“三年制”校企合作培养的招生管理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四、校企合作的经费保障
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需要调整课程设置、增加技能实训内容和时间,在不增加学员学费的前提下,所增加的培养费用按照“政府专项经费补贴一点、定向企业支付一点”的方式加以解决。
(一)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校企合作提高动手能力培养的实训补贴
市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补贴校企合作在提高学员动手能力上增加的实训费用。
1、校企合作院校的技能培训费补贴。按照本市职业培训补贴的操作办法,根据校企合作实际需要增加的费用,经市物价局监审同意,实行校企合作培养预备技师(高级工)的,按每人一般不超过2000元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实行校企合作培养预备高级工(中级工)的,按每人一般不超过1500元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
2、校企合作定向企业的实训运作费补贴。对校企合作全日制学员到定向企业进行实训,实训期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予以企业场地设备、物耗能耗等实训运作费补贴。
3、参加半工半读校企合作的困难家庭学生的实训费补贴。对参加三年制半工半读校企合作项目的家庭困难学生,在企业实训期间按照本市青年职业见习的补贴标准执行。
4、其他费用。公共实训基地的运作费,为全日制学员在企业实训期间统一购买综合保险的费用,以及专业理事会开展校企合作评估、评审和指导服务的工作经费。